卓·资讯|卓特分享会|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时间:2023/5/23 10:28:50  

住房作为一项相对大额的执行标的,其能否被执行,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面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真的是束手无策吗?本期卓特分享会,洪旭明律师为大家拨云见日带来了题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认定和法律规定》的分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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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旭明律师首先介绍“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洪律师对该条款保护的对象、“生活所必需”和“居住”房屋的内涵以及原因作了详细的解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讲解为何该条款也让执行人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其后更是结合自身承办案件分析上述两个条款对执行的重大影响。洪旭明律师满满干货的分享,为在座同仁承办执行案件增加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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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理论,深耕实践。在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都会变化的法律实践中,如何把握变化着的理论和实践,更好将二者结合到一起,极大体现了一位律师的专业性。卓特分享会是体现主讲律师专业能力的放大镜既能帮助新律师学习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也是一次自我进步,二者均以卓特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