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学习札记丨在收费停车场被剐蹭了,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5/2/7 14:54:59  
在收费停车场发生剐蹭事故时,我们一般会报警处理,如果肇事车辆驶离且没有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维权可能会变得复杂。


2024年10月26日18时到2024年10月26日21时,小张将车停在某商场的收费停车场负二层(无车位号),与朋友在附近的店家吃饭,吃完回来要开车走的时候,发现在上述期间车辆发生了剐蹭事故。当下小张立即拨打交警电话,按要求通过微信发送现场视频及车辆受损情况至交警,交警查询监控后得知,上述停车时间段内,曾有两辆车停在小张的车旁,但因停车场监控不完善,未能找到肇事车辆与车主。事后,小张向停车场提出异议要求赔偿,但停车场管理者认为该车辆的财产损害与本停车场不存在关系,不应由停车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赔偿汽车维修费5000元。

那么,小张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笔者认为,该停车场是一个收费停车场,小张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需要扫描车牌并开始计费,驶入后停在固定划线区域,车辆驶出停车场时,需要向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交费后才能驶离停车场。因此,停车场对小张的车辆有着一定的管理控制权,可以通过主张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来要求停车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停放车辆区域的监控有所缺失,但是可以看到小张的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并无剐蹭痕迹,结合交警出具的报告,可以认定该事故是在停车场内发生。且因停车场管理不善,导致巡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事故的发生、监控覆盖区域也不够完善,未能提供现场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也无法证明对案涉车辆尽到了妥善的保管义务。因此停车场应承担其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即车主仅仅是租赁其中一块场地进行使用,停车场收取的是租赁费用,对车辆也没有实际的占有支配权。同时,停车费用一般都较低,该金额与保管义务无法合理对等,若主张保管合同关系,则对停车场的责任义务要求过高。

但笔者认为,除了合同关系,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也可以维护当事人一定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车辆损害系第三人造成,但作为案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小张的车辆可以确定是在停车场内受损,巡视人员、监控覆盖等种种情况皆存在不足,且停车场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线索以确定实际侵权人,致使小张最终无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停车场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手段,例如:安装摄像头、定时巡逻、对停放车辆及驶离车辆进行引导指挥等。


二、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界侵害时,停车场管理者是否及时提供了必要帮助,防止损失扩大。

三、停车场内设施是否达到了合理的安全标准。

在实务当中,支持与否上述观点的判例都有,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因此,当车辆在停车场出现剐蹭或其他损害时,一定要马上报警处理,并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