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前期管理阶段业主的经营性收益如何管理?
答:近年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即业委会成立前)的经营性收益归属和返还问题,将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飙升。这一现象充分反映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的经营性收益管理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亟需科学化、规范化。
前期管理阶段,业主尚未成立自治组织,电梯广告费、公共停车位收入、场地租金等经营性收益,往往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和管理。这笔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由于缺乏业主监督,极易被截留、挪用、记账不清。
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在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就应当将经营性收益的管理规则明确约定下来,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共有收入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自有资金账户混用,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定期(至少每半年)将共有收入使用、管理的详细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三,物业服务人出租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大会成立后十二个月,以防止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签订长期租约、业主大会成立后无法收回自主管理权。租赁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结余部分在业委会成立后须全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