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导!《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时间:2018/4/9 15:50:38  

【笔者声明】2018年3月19日修改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其中,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上述条款的修改均未涉及物业费的调整。网上“疯传”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存在重大误导!笔者结合法律法规一一解读如下。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笔者解读】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此观点存在问题。比如:业主因某种原因拒绝签收交付通知书或者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地址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非开发商的原因,难道业主也可以拒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疯传的观点错误十分明显,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笔者解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单个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前述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的观点,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笔者解读】上述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若为共用设施设备,应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且前述费用并非物业费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物业费。

    故,疯传的第3个观点,缺少法律依据。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笔者解读】该观点自相矛盾。本文的标题是可以拒交物业费,而上述第4观点,却变成了“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该观点是典型的标题党!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笔者解读】《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前述规定,未签书面合同只要对方接受(含默认),合同即成立。业主岂能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笔者解读】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费实行市场价,若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费并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未给予回复,物业公司按照新的标准服务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照新标准交纳物业费。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笔者解读】该观点同上述第1个问题相互矛盾。另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向开发商另案主张权利。只要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交付通知书,且有证据证明业主已经收到或者业主拒收(含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预留的地址无法送达的),物业费均有业主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笔者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费实行市场价。此种情况下,何来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上述第8个观点不攻自破!

这样的标题党和没有法律知识的文章对业主误导极深,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破坏性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