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质量有瑕疵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之抗辩理由

  时间:2016/1/29 15: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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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系杭州市XX公寓21806室房屋的业主,201311日,原告与被告房屋所在的XX业主委员会签订《XX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XX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311日至20141231日,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31.39平方米,其2014年应付物业管理费13883.4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望贵院判允原告上述之请求。

【律师点评】物业服务企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拖欠物业费纠纷已成为寻常事,采取强制停水、停电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手段越来越少,这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为何拒交物业费呢?部分业主认为,房间内墙体有裂缝、有渗水等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维修的义务,在物业服务企业未修好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权利。

业主上述拒交理由可以理解,但缺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规定告诉我们,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衡量业主交纳物业费基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公共部位、公告的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的义务。房间内的墙体有质量瑕疵,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该部位属于专有部分,而专有部分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由此可见,业主以房屋内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业主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解决内?笔者认为,业主可以将房屋质量问题反应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沟通协调这一问题,但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或者合同义务。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同物业服务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综上,业主应将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作为维权的依据,找对责任人,否则,拒交的理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