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解析系列(一):先天不足的畸形儿

  时间:2018-8-10 16:13:43  

近期,P2P领域天雷滚滚,投资者人心惶惶。以杭州地区为例,2018年8月3日,“钱保姆”宣布良性退出。2018年8月6日,“招财猫”宣布良性退出。笔者坚信,这两家P2P公司的退出,并不是P2P公司退出的终章。在此,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对P2P公司及行业做一分析,并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P2P公司是先天不足的畸形儿,迎接他的注定是悲剧的命运!

一、从债务质量角度:通过P2P途径形成的债务天然的属于垃圾债。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典型的C2C交易模式。

(一)P2P区别于传统的金融借贷。传统的金融借贷交易中,出借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借人在借出款项之前,会审查借款人的资质,并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借款利息一般严格按照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一般不超过6%。

(二)P2P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交易中,出借人为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公司等。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借出款项时,基本操作模式和银行没有太大差别。而个人或公司作为出借人的,大部分建立在充分了解借款人,并对其有相当的信任基础之上。此时,借款利息可能较银行高,但风险基本可控。

(三)P2P途径实现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是,其形成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垃圾债务,借款人既缺乏还款意愿,也缺乏还款能力。以悟空理财为例,借款人通过该平台借款时,需每月向平台支付0.78%左右的管理费用,需要向出借人支付不低于9%的年化收益。也就是说,借款人至少得承担不低于近19%年利率的资金成本。从其它常见的P2P公司借款,资金成本大同小异。那么,我们必须要问一个问题:资金成本如此之高,通过P2P途径获取资金的借款人到底是谁?如前所述,资信好、有还款能力的用户,基本上都能通过金融借贷或线下民间借贷实现资金需求。那么,答案不言而喻,资信差、缺乏还款能力恐怕是大多数P2P借款人的标签。如此,也就注定通过P2P途径形成的债务多属于垃圾债。

二、从风险控制角度:风险控制需求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一致,导致风险控制异常薄弱。

这里,必须要和另一种著名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就是现金贷,去做一下对比分析。实践当中,现金贷公司和P2P公司的用户是存在重叠的,但是,因为资金风险承担主体不一致,直接导致两者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不一致。

现金贷模式下,出借人为现金贷公司,资金风险由现金贷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风险控制的需求主体和实施主体都归于现金贷公司一身,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金贷公司有很强烈的风险控制欲望,并会使用一切手段去实现债权,甚至为此不惜践踏法律——比如之前数次发生的逼死借款人事件,即使因此声名狼藉也在所不惜。

P2P模式下,出借人为在平台上注册的用户,资金风险由该用户承担,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媒介而已。此时,风险控制的需求主体为出借人,实施主体为P2P公司,因为两者不一致,会发生什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此时,P2P公司作为交易媒介,是没有很强烈的风险控制意愿的。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平台会提供兜底服务——虽然现阶段被视作增信服务而被严格禁止。但是,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因为平台兜底,风险控制的需求主体和实施主体归于P2P公司一身,此时P2P公司风险控制的欲望反而是最强烈的。所以,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那些良性退出的P2P公司——如果基础债权债务是真实的,会掀起轰轰烈烈的催款行动,而这些相关平台的投资者,还真的可能收回出借的款项。

三、从交易实现角度: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很难核实。

实践中,P2P公司的交易实现方式一般有两种:其一,出借人直接与借款人发生交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二,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出借人(或许用投资人形容更形象,毕竟用户自己就是这么认为的)的进入与退出。

按照第一种交易方式,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比较直接明了的,如果期满债权不能实现,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但是,实践中恰恰是以第二种交易方式为主流。以人人贷为例:人人贷提供了U计划、优选计划、薪计划等数款针对出借人的“产品”。按照产品对应的合同描述,产品的运作模式为,根据出借人授权,由P2P平台自动为其匹配债权。此时,若某出借人选择提现走人,按照平台规则,一般给予“T+3”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出借人提交提现申请之后3日内,平台会自动为其匹配,并将其转让给新的出借人,完成前一个出借人的退出。要高效的实现此种转让,就必须要求债权100%匹配,那么平台必然要做的事情是:等份额分割借款标的,这样才能实现大规模交易中的债权匹配问题——而这,恰恰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严格禁止的。并且,此种情况下,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广大出借人是无从知晓的。

四、从公司运作角度:现阶段,P2P公司做不到规模、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三者之间的平衡。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公司只能从事信息中介服务。其商业模式如下:P2P公司居中介绍、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P2P公司从中获取服务报酬。该商业模式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规定。那么,最恰当的交易模式恰恰是出借人、借款人一一对应,双方按照传统的民间借贷交易模式完成交易,只是交易场所由线下变为线上而已——此时,交易风险是最低的。随之而来的是,交易效率也是最低的。因为交易的低效率,想要实现交易规模就会非常困难。在此基础上,P2P公司的盈利能力就会很难得到保障。至于现在P2P领域的种种乱象,恰恰是P2P公司一味的追求规模、盈利能力,而忽视风险控制的必然结果。

五、结论

P2P行业的先天不足注定了参与这个行业的玩家必须足够的谨慎和小心。但是,现在参与其中的玩家:P2P公司狂暴、粗野,出借人(再次强调:他们更愿意叫自己“投资人”)愚蠢、贪婪,借款人无知、无畏,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这个行业的蛮荒现状——就如现阶段的很多金融乱象一般,“庞氏骗局”的力量体现得淋漓尽致。但笔者认为,接下来,整个行业应该是会重新定义游戏规则的,否则,无非就是一茬茬新的韭菜、一颗颗新的人头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