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刑代 |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检察院不予起诉案

  时间:2014/1/1 14:54:34  

摘要:善于沟通对刑事辩护有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王某,男,江西省XX市人,杭州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办理员工入职,工伤处理等工作。20115月至20119月,王某利用部分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采取向公司先申报工伤领取医疗费用,归自己使用,然后告诉员工,手续在办理中,要求员工先行垫付的手段,累计挪用公司资金34803元人民币。

 

201110月初,王某无力返还挪用的款项,携女朋友潜逃回老家,后逃往福建厦门,20122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滨北派出所抓获,2012223日,被押回杭州。

 

【刑法规定】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观点】

这两个罪名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拿了单位的钱,刑期标准为何差了两年呢?其实,从上述刑法条文中不难看出,职务侵占罪强调的是非法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而挪用资金罪则强调的是挪用,即暂时用用,以后再还(三个月内还不够成犯罪)。

 

【办案小结】

本律师接受王某父亲的委托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诉阶段、审判阶段担任其辩护人。委托之初,王某的父亲哭诉,他当了一辈子工人,现在退休了,可以说一辈子都遵纪守法,儿子三十多岁了也没有找到女朋友,贪了单位一些钱,触犯了法律,被关在看守所,恳请我接受此案,能否先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要便于监管,对于外地人取保候审很难控制,一般不予取保候审,因此,本律师不愿接受此案。王某的父亲继续哭诉,恳请本律师接受此案。不管王某犯罪的意图以及主观故意程度如何?老父亲乃慈善之父,再说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是律师的职责。本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依法办理此案。经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沟通,交流法律意见。

 

王某在侦查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