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刑代 | 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冤案被撤销

  时间:2015/6/9 15:00:21  

摘要:这是一起公安利用公权力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当事人被网上通缉,羁押后当事人家属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未能阻止公安继续办案。其家属恳请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和一名同事,驱车千里,花费三天时间全力办理此案。最终,检察院对当事人未批准逮捕。

 

(一)序

 

2013630日周日下午,天气有些闷热,但小区篮球场上依然很火,球场上十多人分成两个半篮拼杀着,还有二十来人在场下欢呼,等着上场。

 

近十年的时间,无论严寒酷暑,除非雨雪天气,我基本周末都在篮球场上度过,那种带球突破的精彩,那种持球对抗的激情,常常让我忘却突破和对抗会带来受伤的危险。15:26分,手机上显示一个陌生人打来的未接来电,球场上我一般视“来电”为“干扰来电”从不回电,以便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17:33分运动结束,我回拨来电,一位王姓女士紧张且十分焦急,祈求我代理她老公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听完简要案情,凭直觉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安违法利用公权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案”,而且,发生在FY重灾区。一起斗智斗勇精彩万分的邪恶与正义的竞赛即将上演,老人们常说,同天斗、同地斗,千万不要同政府斗。其实,弱与强的对抗对于对抗者来说不仅仅在于精彩,更在于胜利需要对抗者充满激情,充满正义!我知道、我明白,如今尚有点法治社会的今天,能够将公安当成自己的家丁,是哪些人?掌权者、有钱者。篮球场上上演精彩、激情的拼杀带来精神上无穷的满足与享受;权与法的较量带来的可能是恐怖与危险。这些恐怖与危险我应该忘却,我坚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013225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身为法律人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会见“嫌疑人”

 

201372日,我和同事驾车约8个小时的路程到达了FY东,下了高速沿北京中路向西开约20分钟的路程,到达了5年前闻名全国的“白宫办公大楼”,随着当年主人的倒下,现在看不出它有多么雄伟与磅礴。再往前开路过FY最大的生态园,看守所距离生态园约有4公里,去往看守所一路风景秀丽,果园、农庄,蔬菜,尽显现代农村小康景象。同事感叹这里真绿色,空气清新,天蓝蓝。13:45分到达看守所,车外骄阳似火,很快汗流浃背,我们礼貌、友好地同站岗的武警打招呼,武警很礼貌告知到对面拿个会见的单子,我往对面看去,值班室没有人,一会出来一个警察询问我们什么事,我告知律师会见,警察转身走了,顺口说声两点半上班。大厅里没有空调,连空气都是热的,汗水一直沿背骨往下流,我闲来无聊,检查一下已经完全准备好的会见手续打发时间。14:32分刚才的那位警察打着哈欠过来了,我们立即将会见材料递上,拿着办好的“号子”过了武警安检大门,直奔律师会见室1号房间等待“犯罪嫌疑人YXJ”到了1500分仍未见YXJ,期间有3位当地律师前来会见,大约15:10分,当地的律师先后开始会见,我跑到接待室询问情况,一位警察将我会见的“号子”拿走,挥手示意你继续等吧,时间一分一秒对我们来说不仅是一种煎熬,更十分宝贵,我再次跑到接待室,责问,我们等了50分钟了,怎么嫌疑人还没有来?一警察问,你的“号子”呢?我说不是给你了吗?该警察不耐烦的说,你不是刚刚给我的吗,哪有五十分钟?我反问道你几点上班,现在几点?该警察脸色难堪,口气生硬的说,你开始不把号子给我,我怎么给你安排?其实,到了看守所,我就仔细的阅读看守所会见规定,并没有看到刚才警察所说的会见流程,我拿的“号子”上面写着会见律师的名字,会见室的房号,这个号子也是值班的警察出具的,我应当据此“号子”在规定的地点等候会见啊。我责问该警察,你们为何不提前告知?或者张贴告示,告诉律师这里的会见流程。这时一位40多岁的女性警察的话十分带有杀伤力,你自己不懂,还要责怪我们?我无语啊,我们在ZJ,会见手续十分简便高效,而FY烦琐,是重安全?多设一道岗,还是解决就业?呵呵,这些不管了,先会见再说吧。

 

15:28分,身着黄色无袖马夹,带着手铐的YXJ喊着报告走了进来。

 

律师:你是YXJ吗?

 

YXJ:是的。

 

律师:我们是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家属WLY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

 

YXJ:同意。谢谢你们这么远赶过来。

 

律师:你因何事被刑拘的?

 

YXJ:合同诈骗,523日被杭州余杭公安分局羁押,529日被带回YF

 

律师:你实事求是的把案情介绍一下。

 

YXJ:第一,关于合同诈骗的问题。20124月份,SENYUAN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了一个改造车位的计划,改造完成后,我们共收取了15位业主的车位费,13位签了合同,2位还未签合同,车位费大约15万余元。第二、关于印章的问题。SENYUAN公司共有两个印章,一个是原始章,一个是前任刻的。

已经有129700元上缴了SENYUAN公司,剩余的钱,主要用于车位改造的开销。开发商HUANQIU公司认为我私刻公章和合同诈骗报了案。

 

律师:你的陈述是否属实?

 

YXJ:属实。

 

律师:法律上是否有其他要咨询的问题?

 

YXJ:没有。

 

律师:今天时间有限,我们要赶到派出所,今天就会见到这里。

 

YXJ:好的。

 

  1. “拜见”公安

     

    201372日下午16:50分,我们到达办理该案的派出所。该所我十分熟悉,199212月份我同女朋友在该所管辖的公园的游玩,被抢劫,后三位嫌疑人被我以及当时任指导员的周警官抓获,据说也判了刑。20123月份我办理妻子、孩子的户口,派出所以领导开会,无法盖章等理由无法办理。我曾发过脾气,很快办完了户口转移手续。

     

    我很快找到了承办该案件的警官ZCY

     

    律师:你好Z警官,我们是你承办的合同诈骗案YXJ的律师,想给你了解一些情况,可以吗?

     

    Z:你讲。

     

    律师:案件的进展情况?

     

    Z:我们已经于627号,报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律师:这个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上来看,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你们怎么能立案呢?而且还报到检察院批捕?

     

    Z:这个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啊,没有问题啊。家属怎么现在才请律师啊,前面为什么不请?

     

    律师:前面家属请过你们当地的一位律师。

     

    Z:我们不知道。你们去检察院沟通吧。

     

    走出派出所,已经17:15分。此时我的胃部隐隐作痛,我才意识到中饭还没有吃呢,对我的同事也颇感愧疚,饭还没有吃完,接到家属来电说,曾经帮YXJ的朋友,SGB说他已经搞定了交10万元放人。哈哈,牛人!今天不管了,我告诉家属,我们初步了解该案YXJ不构成犯罪,钱不用交,明天我去派出所核实。

     

    (四)会见“嫌疑人”

     

    2013738:30分准时到了派出所,Z警官不在,我值班的警官了解情况,该警官明确告知,10万元放人?不可能!一定是骗子,我们规定取保候审最多也只能交5万元,你们不要上当。

     

    14:30分,我们顺利的会见了YXJ

     

    律师:上午是否有人提审你?

     

    YXJ:没有。

     

    律师:你在案件的事实上有没有补充?

     

    YXJ:没有了,就是管理处有个小金库,这个小金库也是用于工作的开支,比如:招待什么的。

     

    律师:其他有没有?

     

    YXJ:告诉我老婆把我的车子要过来。还有尽量先帮我保出去。

     

    律师:取保候审,是建立在你有犯罪嫌疑的前提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才存在的。你犯罪的嫌疑都没有,是不需要取保的。你等我们案件再有进展之后再说吧。

     

    (五)“拜见”检察官

     

    出了看守所,我们直接去YQQ人民检察院,找到主办案件的G姓检察官。

     

    律师:你好,G检察官,我们是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YXJ涉嫌合同诈骗案,了解一下案件批捕情况。

     

    G这个案件,昨天我看了一下材料,合同诈骗有点牵强,我们正在研究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律师:受害人报案的是合同诈骗啊?这是一起公安借助公权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公安本不应该立案的。

     

    G那不是,我们这里公安可以管,当事人寻找救济途径,可以选择经济、便捷的,你想想,原告到浙江去打官司,多麻烦,成本多高啊,这样多简单。

     

    律师:是简单便捷,但动用的是国家资源,而且国家明令禁止公安借助公权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

     

    G:你们经济发达地区不可以,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是可以的。

     

    律师:你们这样做地方上有依据吗?

     

    G:没有依据,我们这都是这样,可以的。你们先将6万元钱交上来,我们让派出所考虑取保候审。

     

    律师:你们什么时候能做出逮捕还是不逮捕决定。

     

    G:应该是后天。

     

    律师:后天?27号公安报捕,明天应该是最后一天啊。

     

    G28号报的,你看看案卷上是28号。

     

    律师:希望你们能听取我们的意见,决定是否逮捕。

     

    G你们最好递交一份律师意见书,这样我们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告别检察院,已经接近他们的下班时间。我们决定全面分析案情,写一份法律意见书,在最后一天递交检察院。

     

    (六)会见“嫌疑人”

     

    我们连夜起草法律意见书,列出不详尽的地方,再次会见嫌疑人予以核对。2013749:15分我们办完会见手续,较为详尽的了解案情,消除所有疑问。出了看守所,我让家属将6万元钱,先汇到我个人账户上。接着我打电话给G检察官,G态度有点生硬的说,派出所、受害人都在我这里,现在正在核对账目,我顿时感觉情况不妙,G挂断了电话。我们立即决定抓紧时间结合会见的情况修改法律意见书。

     

    (七)“拜见”检察官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37414:30分,我们轻敲G检察官的办公室,G正在审核案卷材料,G很热情的招呼我们坐下,接着说,合同诈骗不构成,但是职务侵占没有问题。我们客气的递交了最后定稿的《法律意见书》,建议G检察官参考。全文如下:

     

    法律意见书

     

    YQQ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接受YXJ家属王XX的委托并征得YXJ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依法参与关于YXJ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担任其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了解。为了尽快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正确处理本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18月经人介绍,安徽HQ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欲将FY外滩国际城的物业服务委托YXJ进行管理。双方经洽谈,YXJ以杭州QT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HQ房地产签订了物业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192日至20129月,并对相关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合作比较顺利,继续合作。遂YXJ又以杭州PJ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HQ房地产签订了物业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20129月至20139月,协议中,同样对相关报酬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然,在201210月份,HQ公司方面提出与YXJ解除合作协议。YXJ在合作一年后,因HQ公司没有将相关提成进行结算等原因,也同意解除合作关系。20121011日左右,HQ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游XX、刘XX、邱XYXJ就相关事宜进行了商量,双方同意由YXJ先将129700打到游XX的个人帐户,再由其转交到HQ公司,其他款项,进行核算后再支付。YXJ于当天将29700通过建设银行网银转帐的方式打到游的帐户上,又于20121013日同样以网银转帐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游帐户上。HQ公司的财务于当天向YXJ出具收条一份。(注:收条的时间为20121213日为笔误,实际应该为20121013日)。20121015日,YXJHQ房地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物业合作协议的情况说明》,之后与吴XX办理了所有交接手续后于20121018日离开。为了解决问题,YXJ12月份再次以杭州PJ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HQ公司发出《关于解除物业合作协议的情况说明》。

     

    关于车位的相关问题。20124月份左右,YXJ因为外滩国际城业主实际停车需要,在征得HQ公司同意后,利用公共部位改造21个停车位,改造完成后有15位业主要求使用,其中有13位业主签订了协议,2位业主因时间原因,当时只交付了相关停车费用,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协议,共向15位业主收取了157700元人民币。另据YXJ陈述在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有3000元广告费与2800的信号塔租赁费在其处保管。在YXJ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因改造车位及配备车位锁等其他管理费用共产生费用3万余元(其中包括全小区配置车位锁9800元、挖土机3200元、人工费1万余元、招待费等费用)。

     

    HQ房地产公司对YXJ支出的费用3万余元有异议,在与YXJ讨要未果的情况下,遂向YQQ公安分局报案,YQQ公安分局接受报案后予以立案,YXJ2013523日被杭州余杭公安分局民警抓获,YQQ公安分局于2013529日以YXJ涉嫌合同诈骗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1. YXJ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杭州QT物业在与HQ公司签订物业合作协议后,YXJ等人已根据协议要求在外滩国际城提供了物业服务。HQ公司将相关部份报酬支付给了杭州QT物业公司。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有合同诈骗的行为。

     

    关于停车位租赁费的所有权问题。该停车位系由公共部位改造而成,因此产生的相关收益依法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因公共部位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在扣除管理及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他剩余部份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鉴于该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该费用应由物业公司代为保管。YXJ扣除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改造车位等费用3万余元,在其与HQ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前,将多余收益129700元交由HQ房地产公司。从所有权角度分析,HQ房地产公司不是该笔收益的所有人,也无从成为所谓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且YXJ已将相关费用进行了转交,不存在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体为他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而本案中,YXJ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HQ公司支付的合作协议款的故意,也没有占有车位租赁费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在与HQ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事实上YXJ也提供了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因公共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包括车位租位租赁费、广告费等费用,在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及改造成本后,将剩余部分的收益交由环球房地产公司。整个过程中,不存在有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故,本案中,YXJ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本案中YXJ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从本案事实看,YXJHQ公司间是物业合作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因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YXJHQ公司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YXJ在签订物业合作协议后,提供了相关工作人员并履行了物业服务,HQ公司将相关报酬支付给QT物业公司。从法律关系上看,YXJ的劳动关系应隶属于物业公司,与HQ房地产公司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从根本上缺失犯罪主体这一要件。其次,本案中YXJ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其扣除的相关费用,并非被YXJ非法占有,而是在管理过程中实际支出了。其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该笔车位租赁费的收益的所有权系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非其所在的QT物业公司或PJ物业公司所有也非HQ公司所有。故,YXJ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HQ公司还存在欠YXJ201291日至1015日的相关报酬合计23000元(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等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YXJ的行为,从合同法角度,其使用了抵销原则进行债权保护。

     

    纵观本案事实,或许相关方对因车位改造实际产生的费用有争议,但从根本上不应改变其定性问题,在本案中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YXJ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让无辜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处罚,使本案的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地对待,使本案件得到正确合适的处理。    

     

    以上意见,希望贵院考虑并采纳。

     

    此致

    辩护人:梁月军                

    201374

     

     

    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G检察官发现疑问,说129700元还款的时间应该是20121213日,不会错。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律师会见时是重点强调的,YXJ坚持说是20121013日,并强调汇款时是通过建设银行汇款的,时间可以核实。我们认为还款时间正确与否不影响本案的定性。G检察官耐心的看完《法律意见书》,说合同诈骗不构成,职务侵占不构成,侵占还是构成的。此时我们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心想,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检察院如果以侵占罪批准逮捕,那可闹下司法笑话,为后人留下永久的司法笑柄。我们恳请G检察官严格把关,按程序办案。G有点不耐烦了,气愤的说,嫌疑人开始还认可私刻印章,现在都不认可了。我的天啊,我们要摊上大事了,难道李庄眨眼睛事件,影印到此案?其实,嫌疑人从来就不认可私刻印章,这点从公安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我们的会见手续齐全,会见过程合法,问话和笔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这时,一范姓检察官(科长)对G说,等会去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G再次对我们气愤的说,你们一来全部打乱了我们的工作,我深表歉意的说,对不起G科长(副科长),你慢慢看,我们先走了。我再次恳请G检察官能否在会后,给我个回复,G说会后再说。

     

    走出检察院,我有些后怕,担心他们对我们动手,我做好了一切预案。最后决定送我同事到合肥坐动车回杭州,然后我住在合肥视情况而定。

     

    17:30分,我试着拨打G检察官的办公室电话,G检察官简单而干脆的说,还未研究,我正在写汇报材料,明天研究,然后挂了电话。明天是周末,我决定先回杭州。

     

    201375日上午1000分我约好嫌疑人的家属,进行沟通。11:30分,我拨打G检察官的电话无人接听。1700G的电话通了,我询问批捕的情况,G检察官,说我们经研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我将这一消息及时告诉嫌疑人家属,她激动的哭了。

     

  2. 无罪辩护与取保候审的矛盾

     

    201375日晚,时针已经指向2000点,我们还没有得到公安的任何消息,按照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又是羁押期限的最后一天,必须释放嫌疑人。

     

    家属小王,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直接与办案民警联系。民警回复,我们刚刚接到通知,现已经下班了,我们办不了,明天再说。

     

    在这之前曾经帮过嫌疑人的SGB告诉家属先交6万元,明天放人。我再次让家属拒绝了。

     

    2013768:30分,我让家属再次联系办案民警,民警说要么人保要么交2万元保证金。嫌疑人家属小王哭着说家里分文没有了,我东挪西借才借到几千元,哪有那么多钱啊,你们通融一下吧。最后,小王交了1万元押金,嫌疑人终于得到了自由。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我没有同公安联系过,理由,我们律师认为嫌疑人YXJ不构成犯罪,公安应该撤销案件。不应该办理取保候审,若我们律师前去办理取保候审,意味我们否定前面的无罪辩护。不利于后面工作的开展。故,我们坚持不亲自办理取保候审。

     

    啊!一场精彩的辩护,激情的对抗,不亚于篮球场上带给我的精神享受!人自由了!还有什么比自由更重要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表示,在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虽然,本案未还走到审判程序,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律师,尤其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敢辩、真辩!便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

     

    同是法律人,相煎何太急!观点不同,结果相同,携手共建和谐社会,尽早实现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