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刑代 | 黄某某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从轻处罚案

  时间:2014/10/16 15:02:54  

摘要:本想盗窃成抢劫;家中无钱便敲诈;恐怕报案拍裸照。典型的数罪并罚案,本案究竟定一罪还是二罪、三罪?公安起诉意见书是三罪。

 

【案情简介】

20136619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尾随受害人姜某,进入了姜某家中,手持水果刀顶在姜某脖子上,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透明胶带封住姜某的嘴巴,捆住姜某的手臂,强行发生性关系,之后为了防止姜某报警,拍下姜某裸照,威胁姜某拿钱并不许报警,姜某家中无现金存放,犯罪嫌疑人黄某威逼姜某写下50000元的欠条,三天内支付。

 

黄某在约定的时间上门索要50000元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

 

此案不久将开庭审理,本人担任黄某的辩护人。希望此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接收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四次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本案的定性

    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全面分析案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相关的犯罪事实成立,本辩护人不持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

    (一)关于强奸罪的量刑。从有无预谋上来看,被告人对于强奸罪,属于临时起意。虽然在实施强奸之前,用胶带纸绑了手,但这一行为是为后面的拍裸照实施敲诈勒索作准备的,由于被害人当时身披浴巾,被告人临时起意,甚至被告人应被害人的要求,将已经捆绑的手解开;担心被害人受孕戴上避孕套。整个强奸过程没有伤害被害人。辩护人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上述情节,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共有两个行为,即拍裸照行为和上门索要10000元两个行为。被告人持有的裸照,未流入社会,从该情节上来看,该犯罪情节轻微;而上门索要10000元。由于被害人已经报警,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与违法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深感痛苦,泪流满面,追悔莫及。被告人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酌定从轻情节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另外,我国的刑罚目的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具体应用法律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与其犯罪行为相一致的判决,既能起到惩罚被告人的作用,又能给被告人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江干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

    梁月军律师

    2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