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民余代 | 承揽合同纠纷

  时间:2017/3/14 14:35:0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民终2309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380室。

法定代表人:王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华,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兵,男,19877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余伟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超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4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330日,刘超兵(���作方、乙方)与彼信公司(委托单位、甲方)签订一份彼信展示厅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宝兰移动店虚拟展示的制作,具体制作内容如下:(1)实现店内360度空间漫游展厅……,(2)置入语音介绍……,(3)置入瞬间切换空间功能……,(4)吊顶展板部分可实现整个顶部固定搭配更换功能,(5)点击产品出现产品介绍及相关产品、效果图,(6)软件分为两个版本……,(7)软件进入前插入企业介绍及电子相册,(8)生成.exe.html文件各一份。(9)软件需制作成网页版并与网站会员系统相结合……;在本制作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制作,其中不包括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间。2、甲方指定专人王琴负责配合乙方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核和验收;乙方指定专人刘超兵担任项目经理。3、合同总价38000元,在双方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首付款),乙方交付审核试用版与甲方后的四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中期款),乙方交付正式版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尾款)。4、制作期工作:(1)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后次日安排后续制作。(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根据要求开始制作店内三维模型、模型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后,甲方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3)乙方自收到甲方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模型修改。(4)乙方在完成三维模型确认后,甲方需提交给乙方制作相关的语音解说词、产品文字介绍资料。(5)乙方完成整体渲染后期制作后,向甲方提交审核试用版供内部审核验收用,甲方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确��验收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5、项目验收:乙方制作完成后由甲方根据合同第一条项目制作内容进行验收。6、违约责任:甲方延期付款,甲方则按合同总价的每天千分之五进行赔偿,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延期交稿,乙方则按合同总价的每天千分之五赔偿。上述制作合同签订后,彼信公司向刘超兵支付首付款11400元,刘超兵则开始合同约定的制作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刘超兵、彼信公司之间通过QQ邮箱互发信息对合同中约定的虚拟展示厅的制作进行沟通及协商。2015512日,刘超兵通过QQ邮箱向彼信公司发送了刘超兵制作完成的展示厅软件审核试用版。之后,彼信公司未按约向刘超兵支付中期费用15200元。2015729日,刘超兵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彼信公司支付刘超兵合同中期款15200元。2、彼信公司支付刘超兵违约金2万元。3、彼信公司支付刘超兵延期赔偿金805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彼信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刘超兵、彼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彼信展示厅制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刘超兵提供的证据,该院认定刘超兵已于2015512日向彼信公司交付软件的审核试用版。按照合同约定,彼信公司应向刘超兵支付合同约定的中期应付款15200元。彼信公司未按约付款,应向刘超兵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刘超兵主张的违约金及延期付款赔偿金,该院酌定为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彼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超兵支付制作费15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元。二、驳回刘超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彼信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刘超兵自负560元,彼信公司负担322元。

宣判后,彼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彼信公司从未收到刘超兵交付的所谓审核试用版。合同双方对于项目制作内容、付款方式及制作工期等有明确的约定。而彼信公司针对刘超兵提交的三维模型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于刘超兵缺乏对产品和行业的了解,导致制作过程中彼信公司不得不经常反复要求刘超兵对三维模型进行修改,完成效果始终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以至于彼信公司对刘超兵的专业性也多次提出过质疑并多次提出跟单要求,当面解决制作三维模型过程中的问题,但都被刘超兵拒绝,导致三维模型迟迟不能确定。因此双方此后一直围绕三维模型的如何修改问题展开工作,彼信公司也根本未要求刘超兵进行三维模型修改之外的制作工作。以上事实从刘超兵自己在一审中提交的相关QQ聊天记录及书面修改意见中就能证明,彼信公司与刘超兵一直是在为三维模型修改进行沟通并展开工作,其没有也无法展开后续工作,再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彼信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刘超兵根本不可能会制作出审核试用版。因此,一审认定刘超兵已经交付了软件的审核试用版不合常理。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刘超兵制作的三维模型始终未得到彼信公司的确认,而是一直在反复修改中,而审核试用版软件根据合同约定不仅需要对模型进行确认还需要彼信公司专门提供其他资料,再经过整体渲染后期制作后方可形成,因此没有彼信公司的配合刘超兵无法完成该软件,刘超兵交付所谓的审核试用版软件根本不可能存在。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刘超兵交付审核试用版与彼信公司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彼信公司应向刘超兵支付合同总价的40%。彼信公司根据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无须支付该款项,也不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错误认定刘超兵已交付软件,并根据合同约定判决彼信公司支付中期应付款15200元及违约金6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现上诉请求: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超兵负担。

被上诉人刘超兵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彼信公司向本院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王琴与刘超兵之间的QQ聊天记录3份,拟证明双方始终就模型修改不断交换意见,但最终未得到确认。以上证据经质证,刘超兵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完整性有异议,一审中刘超兵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有我收到的是最终版这句话。本院认为,刘超兵的异议成立,对该份证据欲证事实不予确认。

刘超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查明,在案涉QQ聊天记录中,彼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与刘超兵多次就模型修改进行沟通,王琴称与客户确认过了,并要求刘超兵发送软件,在刘超兵于2015512日向王琴QQ邮箱发送了软件审核试用版后,王琴回复确认收到了最终版。因此,原审根据合同约定判决彼信公司向刘超兵支付中期应付款15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元均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彼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审 判 员 夏

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