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9民初3980号
原告石阳,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厂)101。
委托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根,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石阳为与被告易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已向原告还款2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2组及支付宝聊天记录1组、转账凭证1份等予以佐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出答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易根返还石阳借款148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易根负担。
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易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成祥
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
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雨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