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刑代 |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时间:2018/10/31 14:58:23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3刑初672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沪,男,19835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因本案于20162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宗国,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江萍,女,198412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瑛、侯英杰,浙江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建华,男,19801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本案于20161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绍文,男,1988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因本案于20161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莉莉,女,19784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末,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春燕,女,19641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取保候审,20171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若兰,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小岚,女,19903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61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振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亚琴,女,1970123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伟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会明,男,198110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湘胜、程燕波,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建华,男,19793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东阳,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秀珍,女,19848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惟烽、徐跃,浙江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云仙,女,19682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来平,浙江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妙珍,女,19705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20171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洛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身健,男,197810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边晓燕,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朝山,男,1979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婷婷,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献国,男,19871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苏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唯,女,19701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徒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61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勇,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沪、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1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74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沪、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及委托的辩护人姜宗国、侯英杰、葛爱军、赖振华、余伟军、叶惟烽、徐跃、赵会明、李湘胜、周东阳、罗来平、倪洛伟、宋勇、杭州市下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付瑶、徐末、唐若兰、陶苏芳、边晓燕、何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9月,何某2(已起诉)在杭州市江干区成立杭州融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何某1(已起诉)担任总经理。201310月,何某1、何某2为非法集资,将杭州融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驰公司),何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何某1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虞某(已起诉)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被告人高沪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201311月至20154月期间,何某1、何某2等人为非法集资,在杭州市中河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成立融驰公司分公司,后将该分公司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1602室,在杭州市拱墅区密度桥白某大厦成立浙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沪系投资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期间,被告人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等人在何某1、何某2等人的组织下,在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1602室等地,通过散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线下出售P2P债权,以年化收益12%-20%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高沪应何某1的指使,将集资款提现、借贷给他人等。经审计,何某1、何某2等人以融驰公司名义共向17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7亿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造成投资客户损失1.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高沪及何某1等人以浙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义共向100余人非法集资1500万余元,造成投资客户损失200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祝江萍担任理财主管,共向324人非法集资1.14亿余元,造成损失3600万余元;被告人周建华担任理财主管,共向311人非法集资9200万余元,造成损失1900万余元;被告人杨绍文担任经理,共向166人非法集资4800万余元,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被告人许莉莉担任理财主管,共向123人非法集资3400万余元,造成损失770万余元;被告人顾春燕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107人非法集资2300万余元,造成损失1700万余元;被告人邵小岚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87人非法集资3200万余元,造成损失1200万余元;被告人许亚琴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84人非法集资2600万余元,造成损失1000万余元;被告人王秀珍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65人非法集资1100万余元,造成损失510万余元;被告人张献国担任理财顾问,共向63人非法集资1200万余元,造成损失200万余元;被告人赵会明担任理财顾问,共向53人非法集资1200万余元,造成损失610万余元;被告人杜建华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52人非法集资1600万余元,造成损失530万余元;被告人邵云仙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7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410万余元;被告人宋妙珍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6人非法集资1400万余元,造成损失370万余元;被告人吴身健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2人非法集资1400万余元,造成损失410万余元;被告人陈朝山担任理财顾问,共向39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320万余元;被告人张唯担任理财顾问,共向31人非法集资1100万余元,造成损失200万余元。

2016121日,被告人祝江萍、许莉莉、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绍文、周建华、顾春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25日,被告人高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沪、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主要工作是开车和帮何某1去银行取现,后来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和融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挂名的。其辩护人提出,高沪只是挂名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管理和控制,其在本案中起的作用比较小,处于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高沪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的前科,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江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非吸金额应为10341.68万元,而非1.14亿元;应扣除被告人祝江萍入职前即201311月份前集资金额355.5万,为解决客户到期事宜而进行续签部分2872.9万,祝江萍以江琴名义投资5万,故祝江萍的非吸金额应为7108.28万元,其中祝江萍个人非吸部分1068.7万元扣除入职前客户投资个人集资金额为713.2万元,个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为733225.04元。2.祝江萍主观恶意小,一定程度上也是该案件的受害人,具备酌情情节,且并未获得非法利益,依法可从轻处罚;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并提交祝江萍向集资参与人杨某2支付6万元、程亚君支付4万元的交易凭证。

被告人周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9200万余元的业绩主要是四块:其个人、小组、张月英及其小组、许亚琴及其小组的业绩,其个人及其小组实际吸收的资金为4000万左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建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当庭认罪;指控的金额有误,应当剔除张月英和许亚琴挂单部分金额。

被告人杨绍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单位负责活动策划,并不做业务,也未参与到团队管理以及合同的签订,只是介绍了邵小岚和刘某意到公司,业务经理是挂名的,其行为是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不确定指控的4800万余元是否准确。其辩护人提出,杨绍文系从犯,且应当认定为自首;受各种客观因素制约,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系初犯;关于数额,杨绍文个人仅集资97.1万元,指控的4800万余元均为邵小岚和刘某意两位理财主管及其手下业务员的业绩,杨绍文只是一个挂名拿提成的业务经理,并未参与到实际管理中,且刘某意未到案,其涉案金额不明确,故刘某意的涉案金额、其他业务员本身的投资、挂单金额及部分续签重复计算的金额均不应当算作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被告人许莉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莉莉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之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去报案;许莉莉作为理财主管只起到管理理财顾问的作用,并不从理财顾问业务量中提成,其犯罪数额应当以个人的业务量认定犯罪数额及损失。

被告人顾春燕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刚进入融驰公司是担任业务员,后来主管张聪惠走了,其帮忙做主管;曾给客户俞关福及鲍丽娟的老公各2万元。其辩护人提出,顾春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共同犯罪系从犯;已经主动、全额退缴其提成某;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现仍在治疗中,身体状况不适合关押;其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关于数额,有部分存在续签的情况,金额为339万元,造成的损失为223万余元,应扣除这部分续签金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67.8万元,造成损失为1533万余元。提交了顾春燕的病历、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被告人邵小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重复计算,如曹某、蒋某等继续投资金额;理财顾问(张唯、韩某、俞某)投资的金额以及组内理财顾问各自分别拓展的客户投资金额,均不应计入邵小岚的犯罪数额;2.被告人邵小岚多次陪同被害人报案,即使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何某2、何某1以债权转让之名诱骗投资者,控制资金流向,作为员工并不知情,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提交了邵某1、冯某、邵某2的谅解书。

被告人许亚琴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非吸的金额中,有部分是别人挂在其名下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亚琴的主观恶性方面与一般的犯罪更小;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帮助性的,系从犯;曾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认罪、悔罪;事发后取得部分客户谅解,并将其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所有业绩提成、违法所得及时退赔;许亚琴患有癫痫,建议适用缓刑。关于数额,续存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许亚琴作为理财主管以后,非由其本人非吸部分的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案发前已经退还的款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秀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续签部分的数额、挂单的数额、理财顾问投资的数额及金行杰安排挂在王秀珍名下的理财顾问罗某、李某、姜某、朱黎明吸收的数额应予剔除;包某、陈某119名投资者未报案,缺少相应的证据材料,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减;挂单、理财顾问及理财顾问发展的人员投资金额不应计入,剔除挂单人数2人,理财顾问1人,理财顾问的非吸人员11人;2.融驰公司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王秀珍主观上不明知系犯罪行为;在整个活动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部分集资参与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获利小,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清退非法所得,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王秀珍适用缓刑。提交了李静的谅解书。

被告人张献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续签部分应予以剔除,续签22单共计132万;退单和作废合同的数额应当扣除,退单62万,作废15万;还应当扣除其离职后公司其他人员签订合同的金额,即101日之后李小华集资金额28万、损失金额17.1万,周某虹集资金额3万、损失金额3万,朱国英损失金额4万;2.案发之前已经主动离职,并积极为投资人挽回损失;以求职目的进入公司,对法律认识错误,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会明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有七八个客户涉及金额大概200多万,是其主管顾春燕挂单在其名下的;客户杨海珠的合同作废;周美兰的合同重复计算。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有近10名客户的250万元系业务主管为平衡业绩挂在赵会明的名下,这些客户均有业务主管维护,提成均由业务主管领取,应当从指控金额中剔除;2.被告人赵会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杜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有四部分的金额应当剔除,第一部分为改签、续签的,有450万元;第二部分为杜建华的亲戚所集资的,共有24万元;第三部分为融驰公司员工徐丹群和徐玲所投资的20.3万元;第四部分为挂单在杜建华名下的客户,总计28万元;上述总共522万元扣除后,杜建华吸收的数额应该是1000万元,涉及人数44人;2.被告人杜建华作为公司普通员工,仅是招徕客户,作用很小,系从犯;杜建华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到案之后积极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融驰公司追讨集资款,尽量挽回客户的经济损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邵云仙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蔡某等19491.73万元,是张月英挂在其名下的;林金水系其丈夫。其辩护人提出,邵云仙系从犯,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剔除挂名的以外,集资对象20余人,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妙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宋妙珍构成自首;系从犯;所获违法所得少,其自己在融驰公司投入32万元未取回;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数额方面,挂单及续签的金额,不应当计入宋妙珍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吴身健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亲友及挂单部分的金额不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案发后其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向部分客户总共支付了17万多(朱建华3万,吴传珍6万,张莉华5万,毛美麟3万)。其辩护人指出,1.被告人吴身健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小;构成自首;2.关于数额,吴身健的妻子、侄女和哥哥三人投资的159.5万,吴身健的朋友及之前工作认识的客户所投资的金额,吴身健从离职业务员接管客户投资的金额,以及主管挂单在吴身健名下的客户投资的金额,不应当计入吴身健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陈朝山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指出,1.关于数额,陈某2、方某七人系祝江萍挂单在陈朝山名下,该部分金额共计49万及损失23.5万元应剔除;苏某、徐某1两人要求撤单,合同终止且资金撤回,15万应予以扣除;续签合同不应重复累计计算,剔除祝江萍挂名客户,陈朝山名下客户续投资金3924375元,陈朝山向32人吸收5914625元,造成损失290余万元。陈朝山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曾陪同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当认定陈朝山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也积极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陈朝山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唯对指控的人数和金额有异议,辩称有部分客户系挂单在其名下。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数额,有80%左右都是公司或者主管挂单的,张唯没有获得直接利益,并不清楚挂单的具体金额和人数;2.被告人张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系初犯、偶犯,不知道自己的工作是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19月,何某2(已判决)在杭州市江干区经营杭州融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何某1(已判决)担任总经理。201310月,何某1、何某2为非法集资,将杭州融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驰公司),何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何某1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虞某(已判决)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被告人高沪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

201311月至20154月期间,何某1、何某2等人为非法集资,在杭州市中河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成立融驰公司分公司,20149月将该分公司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1602室;20142月在杭州市拱墅区密度桥白某大厦成立浙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沪系投资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期间,被告人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等人在何某1、何某2等人的组织下,在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金龙财富中心1602室等地,通过散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线下出售P2P债权,以年化收益12%-20%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高沪应何某1的指使,将集资款提现、借贷给他人等。经审计,何某1、何某2、高沪等人以融驰公司、融骏公司名义共向1700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7亿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用于高利借贷给他人、支付利息、业务员工资及提成等,造成投资客户损失1.6亿余元(详见一览表)。

期间,被告人祝江萍担任理财主管,共向324人非法集资1.14亿余元,造成损失3600万余元;被告人周建华担任理财主管,共向311人非法集资9200万余元,造成损失1900万余元;被告人杨绍文担任业务经理,共向166人非法集资4800万余元,造成损失1600万余元;被告人许莉莉担任理财主管,共向122人非法集资3400万余元,造成损失770万余元;被告人顾春燕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107人非法集资2300万余元,造成损失1700万余元;被告人邵小岚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87人非法集资3200万余元,造成损失1200万余元;被告人许亚琴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84人非法集资2600万余元,造成损失1000万余元;被告人王秀珍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65人非法集资1100万余元,造成损失510万余元;被告人张献国担任理财顾问,共向63人非法集资1200万余元,造成损失200万余元;被告人赵会明担任理财顾问,共向53人非法集资1200万余元,造成损失610万余元;被告人杜建华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主管,共向52人非法集资1600万余元,造成损失530万余元;被告人邵云仙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6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410万余元;被告人宋妙珍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6人非法集资1400万余元,造成损失370万余元;被告人吴身健担任理财顾问,共向41人非法集资1400万余元,造成损失410万余元;被告人陈朝山担任理财顾问,共向39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造成损失320万余元;被告人张唯担任理财顾问,共向31人非法集资1100万余元,造成损失200万余元。

2016121日,被告人祝江萍、许莉莉、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绍文、周建华、顾春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25日,被告人高沪被公安机关抓获。

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春燕退缴人民币15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许亚琴、杜建华、宋妙珍、顾春燕、高沪、王秀珍先后退缴人民币75596.4元、5000元、91614.61元、20000元、15000元、70718.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沪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于20139月份左右进入公司的,一直做到20148月份离职,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何某1,下面还有业务经理,业务经理下面就是业务员。2013年底公司开始做P2P的业务,业务员拿着宣传单页到外面去发。融骏公司是在2014年上半年成立的,和融驰公司一样的,吸收客户的存款,给付固定的收益,其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管理。其在融驰上班的时候是4200元每个月,到了融骏之后是5000元每个月,一共拿了34万,没有拿过业绩提成和管理提成。201310-20153月,何某1向其银行账号转入多笔资金,其去银行取现给何某1的,她是用来支付客户的钱或者公司发提成,还转给何某2。三家公司均属于杭州融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基本上打到何某1的卡上。王某1是其老乡,去瀚昌担保公司做过,还给其开过车。其通过王某1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和提现金,这些钱最终都是用来给何某1的,也有转账给何某2的。

2.被告人祝江萍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年初至20155月,其在融驰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业务人员有杜建华、陈朝山、金行杰等人。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主管基本工资是5000元,按照个人年化的1.5%,团队年化0.3%的提成。其拿了5万的基本工资和3万元左右的提成。公司产品的年利息12%-20%,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钱都转到何某1账号上,利息和本金都由王某2安排支付。公司做的是债权转让,客户来公司投资,公司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在20151月左右公司的资金链开始出现困难,公司说是经济形势差,千岛湖那边的借款收不回来了。其核对了业绩表格。

3.被告人周建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0月至20155月,其在融驰公司开始当业务员,201311月为主管,负责带团队开展业务。刚开始底薪是5500元,20146月之后工资是6500元每月,提成是年化的0.2%-0.4%,其提成大概有5-8万元。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总经理助理是虞某、高沪;20149月之后,何某1担任公司总裁,虞某担任公司总经理,高沪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公司管理平常是由何某1、虞某、高沪在操作。融驰公司的经营范围上写的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等业务,实际做的是债权转让,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再将资金转贷给企业,利息刚开始是15%20%,后来下调到13%17%。投资款打入何某1的银行卡内,客户的本金、利息由公司财务支付。其核对过客户表格。业务员离职后的客户仍然需要维护,其会重新分配给团队内的其他业务员。

4.被告人杨绍文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3月至20154月,其在融驰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带了两个团队,一个邵小岚团队(业务员有张唯、樊某等45人),一个是刘某意团队(业务员有董某、胡文香),其团队提成0.2%;后其在公司担任企划工作,仍然领取两个团队的业绩提成。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虞某是副总经理,高沪是总经理助理,下面是业务部。公司通过发传单和开会的形式吸收资金,开会主要是跟老客户讲公司的情况,让他们带新的客户进来,开会主要由虞某负责,传单主要是业务员去发的。基本工资53千左右,团队业绩奖金大概5万左右。高沪是融骏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平时会议由高沪、虞某、何某1三个人主持,主要是让业务员提高业绩,多对外宣传;工资和提成大部分是高沪来发,其会向高沪汇报工作。

5.被告人许莉莉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2月中旬到融驰公司工作,20141月任公司主管。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虞某是副总,后来杨绍文兼任过副总。坤和分部经理是杨绍文和顾成举,主管有其、邵小岚和刘某意,顾成举系其经理,另外两个主管由杨绍文管理。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其工资底薪为5500元,提成按年化1.5%。其婆婆顾凤英投了两笔,丈夫孙国军投资10万元,自己投资10万元左右。其核对过客户表格,经手的投资款共计2858.3万元,包含重复投资。

6.被告人顾春燕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1月,其在杭州融驰公司做兼职,20146月正式上班,20151月份离职。刚进公司时担任业务员,20149月成为代理业务主管。其做业务员工资1万元左右,提成7000元左右;做主管时基本工资是1万元左右,提成8600左右。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20154月份,何某1打电话让其管理公司资料,其当时收集的有公司U盘、公章、客户的本息表三样,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了潮鸣派出所。公司的业绩提成表是王锋在管理。

7.被告人邵小岚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4月至20152月,其在融驰公司先担任业务员后成为业务主管。其主要工作是谈客户、发传单。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2014年底开始,何某2、何某1开会告知公司资金困难,要求员工尽量让客户续签借款合同。其本人累计购买理财285.7万元。其底薪每月4000元,业务员提成是1.5%,主管提成是0.4%,业务经理是0.2%。其作为主管时,把自己的客户挂在业务员下面,为了给业务员冲业绩,因为公司给业务员每月规定了业绩指标,完不成的话会被辞退。其拿到3.6万元工资和56万元提成。

8.被告人许亚琴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经宋妙珍介绍到融驰公司工作。20141月至9月其担任业务员,工资每月3000元,其主管是周建华;201410月担任主管,月工资5000元,还有提成2万多。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其核对过客户表格。

9.被告人杜建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1月至20153月其在融驰公司工作。20141月至10月任业务员,祝江萍是其主管;201411月任主管,祝江萍还是其上级,其手下业务员有陈朝山、金行杰、王秀珍等人。基本工资是税后3300元,提成每个月按业绩来算,按照年化数额的1.2%,如果当月的年化数额做到100万以上,拿提成按年化数额的1.5%。主管的工资是3500-8000元不等,主管自己做的业务的提成和业务员是一样的,除此还有整个团队的年化的千分之三的提成。其在融驰公司拿到工资4万元,提成6万元左右。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0.被告人王秀珍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3月到20149月其是业务员,201410月之后升为主管,负责向客户宣传和讲解。其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提成是业绩的1.5%。公司的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副总是虞某,主管有10个人左右,其主管是金行杰,主管下面就是业务员了。客户的投资款都是在公司的POS机上刷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债权转让。公司通过发放统一印制的宣传单进行宣传。业绩提成表中有的客户结清后再买的(续签),所以名字重复很多。2014年底,老板何某2、何某1让业务员做客户的思想工作,让到期的客户尽量续签合同。其自己投入了30多万,其工资分保底工资(每个月大概1千多元)和提成(业务员提成是1.5%,主管提成是0.4%),大概拿了一两万元的工资和五六万元的提成。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1.被告人赵会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12月至20156月,其在融驰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由底薪和提成构成,按业绩量算底薪,其一般拿3000多,每个星期发一次提成,按客户投资的金额的年化的1.5%计算,拿到5万元左右提成。融驰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其主要是将宣传单某进小区信箱),并许诺以14%—20%不等利息。其主管有余星杰、顾春燕,公司其他主管有周建华等人。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2.被告人邵云仙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2月至20154月,其在融驰公司做业务员,张月英系其业务主管。2014年年底开始,何某2、何某1给公司员工开会,告知公司资金困难,要求员工尽量让客户续签借款合同。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副总经理一开始是虞某,后来虞某不做了,副总就变成了杨绍文。公司主管有王秀珍、祝江萍、周建华、许莉莉、邵小岚、顾春燕、金行杰、徐某2、金行杰等人,王某2系财务总监,负责合同部和计算客户本金利息。主管下面有业务员。其底薪是每个月2000元左右,提成是每周业绩乘以1.5%。其在融驰公司拿到1-2万元工资和5-6万元提成。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3.被告人吴身健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2月至201412月,其经贾某2介绍到融驰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提成,基本工资和业绩挂钩,提成业绩的1.5%。其在融驰公司拿到8万元左右提成。其核对过表格,本人累计购买1857.6万,其亲属累计购买166.5万,其及家里人共损失350万元。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4.被告人宋妙珍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2月至20153月,其经张月英介绍到融驰公司工作,周建华系其主管。融驰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吸收资金。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董事长是何某1,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何某1、虞某、高沪等四人担任过。其核对过业绩表格,存在周建华等人挂单的情形;其本人也买了公司的理财产品,目前有32万本金没有收回。工资分两块,一块是工资,和业绩挂钩分几档;另一块是绩效奖金(提成),按业绩来计算的,其拿到4万元左右提成。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5.被告人陈朝山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0月至20151月,其经杜建华介绍到融驰公司工作。每个月保底工资3000元,加业绩提成,提成按年化1.5%,公司每月业绩要求至少15万,其拿到5万元左右提成。融驰公司法人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副总经理虞某,虞某离职后由杨绍文接任副总,其主管是祝江萍。公司财务为王某2、谭某。其买过公司的理财产品,投入3万,拿了三次利息5250元。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6.被告人张献国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11月至20149月,其在杭州融驰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其拿过11个月的工资,前两个月1500元基本工资,此后3000元的基本工资,此外还拿提成,其客户投资额年化1.5%。期间,总共获得提成4290元。融驰法人叫何某2、总经理叫何某1,另外还有高沪、虞某、贾某1三个高层。下面是主管,一个主管管一个组,组里是业务员。融驰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金融许可证。融驰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宣传产品,许诺以12%以上的年利息。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之后需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其核对的表格中其他人员是欧某一军、贾某2挂在其名下的,因为欧某一军、贾某2是主管以上级别,公司规定这些人名下不挂投资客户,所以挂在其名下,这样其可以完成任务继续做下去,提成由他们拿取。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7.被告人张唯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48月至20151月,其在杭州融驰公司工作。其在公司的底薪是2400元,拿了1万元左右的工资和1000元左右的提成。其主管是邵小岚。融驰公司有营业执照,但主要是做投资理财类产品、借贷类项目以及债权转让与管理,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其没有到外面发过传单。邵小岚挂在其名下客户,其帮邵小岚拿过1万元左右提成。其供述融驰公司的经营模式、人员结构、钱款支付、工资提成与其他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

18.同案犯何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祝江萍、金行杰是大主管,王秀珍是该小组的小主管;许莉莉、邵小岚、刘某意三人均在坤和做业务,许莉莉由贾某2介绍进来,进来后开始做业务员,201434月份提主管,单独成为一组,上面业务经理是顾成举,因为顾成举做不出业务,后来就被安排到何某2那里做风控;邵云仙、宋妙珍在周建华、张月英组里面;陈朝山在其公司做兼职,他的主管是祝江平;赵会明开始在余金心组里面,余金心走后,他到里面。杜建华也是个小主管,在祝江萍组里面。公司经理以上的人员有:副总经理虞某,下面的经理有杨绍文、王某2、贾某2。高沪在2012年左右来其公司(当时公司叫融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他在银行有关系,帮公司客户办理大额信用卡;2014年上半年,其注册成立融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公司更名为融骏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其让高沪做了该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后来这家公司撤掉了。高沪在2014年上半年开始,其让他去负责公司外面借贷这一块工作。主要是为了减轻公司的运营成本,高沪认识四季青服装市场做生意的老板,其让高沪将公司的钱借给这些老板,好为公司产生收益。公司通过高沪借出去有1000多万,有银行卡转账,有给现金,走现金可能多一些。高沪知道借贷出去的钱是客户存到公司的钱。虞某和高沪二人是其左右手,虞某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工作,如业务员培训、客户维护等;高沪负责公司借贷以获取利润。虞某工资每月8000元,高沪每月5000元及借贷差额。

1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高沪之间有经济往来,高沪把钱转到其银行账户,然后让其把钱取出来以现金的方式给他。高沪让其把钱转给冯良波过,2014111日转两次,一共是100万元;张永平转给其三笔,一共是58万元,其都转给了高沪及高沪的老板何某1了。其于20146月份开始为高沪开车,高沪一个月给其工资5000元,开车送高沪去元华大厦、白某公寓、坤和大厦。

2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公司的董事长是何某2,法人也是何某2,总经理是何某1,行政经理是虞某,业务经理是贾阳峰,其余的业务经理(主管)是周建华、金行杰、许莉莉、欧某、顾春燕,杨绍文、祝江萍、王秀珍等人,主管的手底下是业务员。业务员的月工资和提成挂钩,业务量每个月5-20万元,工资是1500元;20-30万元,工资是3000元;80-150万元,工资是5000元;150万元以上,工资是8000元。如果业绩是业务员的,按业绩的1.2%给提成,主管能得到0.3%的提成,如果业绩是主管的,按业绩的1.5%给提成。业务经理(主管)工资是每个月8000元,提成是根据他手下业务员总业绩年化的0.5%计算。公司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来吸引客户。投资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对应的年化收益大概是13%15%16%18%20%

2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46月开始,其陆续借钱给何某2大概累计借了2900多万,大部分钱已经还给其了,还有400万没有还,后来还了120万,还有280万元没有还。后来何某2给其写了一张欠条,因为余雅萍欠何某2280万元,何某2就把这个债权转让给其。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

22.集资参与人宣某等61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廖宝凤、王菊花、许敏、饶小平、姚某根、杨剑国、潜仁森、李金发等人的证言、龚华英、马健菁、陈爱英、姚倩菇、孙锦文、陈海荣、陈盼盼、王益兰、徐国珍、张凤宝、徐营根、朱益申等850余人的报案材料、报案登记表光盘,融驰财富债权转让与咨询服务合同、融驰财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受让凭证及担保函、融驰公司U盘刻制的光盘、何某1、何某2、高沪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及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杭州融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设置理财产品名录,向投资者承诺到期保本、返利,同时承诺年化收益率为12%20%;理财期限为112个月,有月月收息、利随本清两种收益模式。经审计融驰涉案非法集资总额57048.12万元,其中:吸入公众投资款至案发时已经按照合同兑付结清863人,按合同收入本金16380.17万元,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752.66万元;未按照合同兑付结清919人,合同收入本金40667.95万元,已归还本金22850.15万元,本金未结清17817.80万元,已经支付利息1747.93万元,投资人实际损失16069.87万元。宣某等人辨认出理财人员许亚琴、邵小岚、张献国、周建华、顾春燕等人。

23.情况说明、人事代理合同、社保缴纳统计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浙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查询,证明浙江中通某服务有限公司为融驰公司的员工代为提供人事服务,本案被告人的社保费用缴纳查询情况;浙江融骏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28日,投资人为高沪,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高沪,杨刚为监事。

2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顾春燕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所拿的业务提成15000元。

25.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沪、王秀珍、许莉莉、邵云仙、宋妙珍、陈朝山、赵会明、杜建华、吴身健、祝江萍、张唯、张献国、许亚琴、邵小岚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杨绍文、周建华、顾春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6.户籍证明,证明十七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另有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刑事判决书(同案犯何某1、何某2、虞某)、辩护人提交的祝江萍对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转账凭证及获得的谅解书、部分集资参与人对邵小岚、王秀珍的谅解书、顾春燕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门急诊病历(脑梗死后遗症)等材料在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有关认定数额的问题。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挂单,理财主管等将自己或其他理财顾问的业务量记入下属理财顾问名下,一方面,帮助理财顾问完成业绩考核任务领取相应档次的工资,融驰公司出纳王某2证实业务量每个月5-20万元,工资是1500元;20-30万元,工资是3000元;80-150万元,工资是5000元;150万元以上,工资是8000;另一方面,离职理财顾问的客户维护即维系关系以继续招揽投资,实则系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故应计入被挂单理财顾问的非法集资金额,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第二,关于续签即重复投资、改签即追加投资等,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或提前结束后再进行反复投资或追加投资,每完成一次非法吸存即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行为,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第三,吸收本公司人员资金与吸收其他不特定公众资金一样是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此应予刑事评价,除挂列在被告人本人名下予以扣减以外,仍应计入上级责任人及非法集资的总额中。第四,关于吸收亲朋好友的资金,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在进入融驰公司开展业务后再向亲友吸收资金,即主观上产生了非法集资的故意后,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同时向亲友集资,亲友的集资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但夫妻一方可视同本人的数额应予剔除,故指控中涉及被告人许莉莉、邵云仙、吴身健的夫妻一方的金额应予扣减。故,与上述认定不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祝江萍、张献国及辩护人提出入职、离职时间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司财务资料登记的合同时间更为客观,该辩护意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绍文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意未到案、该部分数额应予扣减的意见。经查,在案有公司财务资料及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不影响数额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秀珍的辩护人提出包某等19人未报案。经查,包某、黄某、项某、徐某3均报案且有损失,另15人虽未报案,但有公司财务资料,可以认定集资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沪、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债权转让回购形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量刑系结合集资数额、投资人损失、集资对象人数、影响和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判定,即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高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平衡;被告人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许莉莉、顾春燕、邵小岚、许亚琴、王秀珍、张献国、赵会明、杜建华、邵云仙、宋妙珍、吴身健、陈朝山、张唯被招募并分别担任不同职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在其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的共同犯罪部分中起次要作用,均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祝江萍、周建华、杨绍文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华、杨绍文、顾春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亚琴、杜建华、高沪、王秀珍先后退缴获取的违法所得,部分弥补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春燕、宋妙珍亦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且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各被告人的参与时间、金额、退赃等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225日起至20218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祝江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94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日起至20194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绍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日起至20191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莉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87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顾春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邵小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2日起至20187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许亚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82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赵会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81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杜建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81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秀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2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邵云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2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宋妙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吴身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2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陈朝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2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张献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1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张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1日起至201711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929.72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各被告人退赔未追缴的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恒 超

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

人民陪审员 王 义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甘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