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丨关于不动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3/8/3 14:23:08  

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涉房地产纠纷频频发生。我国商品房制度从产生到当前仅仅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特别是早期因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备等原因,往往会产生各种历史遗留的权属纷争。今天的分享课,卓特律所龚妍律师以其近日遇到的案件为原型,给新青年律师们带来了《关于不动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探讨》。


分享课伊始,龚律师向我们展示了所涉案件的相关书面资料:一份某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某厂申请破产给市某产业总公司的批复文件、一本房产证及一份资产交易合同。案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证据链条环环追溯至1997年,标的本身的性质有所改变,结合当时的时效性,批复文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龚律师先就案件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大家进行了互动:仅根据以上材料能否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案涉房屋的拍卖交易公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否等于所有权或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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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其中的用益物权的描述较为相似,但龚律师结合用益物权的类型一一排除了其可能性。其后,龚律师提出了以当事人诉求为前提的几种方案:一、通过破产批复文件找到确权争议性的突破口;二、采取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三、通过......。同时,龚律师也向大家汲取了很多建议,思考是否有新的角度可以尝试,不断地进行方案优化。此次分享会的案件在时效、标的以及证据上都十分独特且具有挑战性,引发了大家的深度思考,更是深入学习了一些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知识,颇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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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末尾,场下聆听的各新青年律师们也都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见解和想法。虽然大家的想法和见解不一,但多维度、多角度去分析案件,更能碰撞思维的火花,同时也能引发大家对法理、法规的深度理解、探讨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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