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涉房地产纠纷频频发生。我国商品房制度从产生到当前仅仅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特别是早期因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完备等原因,往往会产生各种历史遗留的权属纷争。今天的分享课,卓特律所龚妍律师以其近日遇到的案件为原型,给新青年律师们带来了《关于不动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探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其中的用益物权的描述较为相似,但龚律师结合用益物权的类型一一排除了其可能性。其后,龚律师提出了以当事人诉求为前提的几种方案:一、通过破产批复文件找到确权争议性的突破口;二、采取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三、通过......。同时,龚律师也向大家汲取了很多建议,思考是否有新的角度可以尝试,不断地进行方案优化。此次分享会的案件在时效、标的以及证据上都十分独特且具有挑战性,引发了大家的深度思考,更是深入学习了一些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知识,颇具价值。
分享会末尾,场下聆听的各新青年律师们也都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见解和想法。虽然大家的想法和见解不一,但多维度、多角度去分析案件,更能碰撞思维的火花,同时也能引发大家对法理、法规的深度理解、探讨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