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是诉讼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其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对于事先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来说往往较好判定,但对于事先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来说,则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我国《民法典》虽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但实践中损失赔偿范围到底如何确定通常成为疑难点。今日卓特分享会,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周杰律师就为律所同仁带来了一堂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的课程。
课程伊始,胡律师首先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同时又对可得利益做了限制,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对于是否可预见,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诸多分歧,这就需要律师仔细分析案情、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
胡律师从理论上对利益损失进行了分类: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五项,前四项概括为直接损失,而最后一项可得利益则为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就可以轻松确定赔偿范围,但间接损失因其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则就较难准确确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胡律师先后以自身承办的案件和其他经典案件为例进行现场剖析。课程中,胡律师频频发问、发人深省,在历经一个又一个的头脑风暴后,与会人员逐渐掌握了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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