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卓特分享会丨合同纠纷究竟应该在哪里起诉?

  时间:2023/12/8 17:17:33  

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其纠纷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到诸多法律原则和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仔细分析。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旭明律师,以实务中最易引发争议的一些关键因素为主题,为大家带来《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管辖认定》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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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合同中的一些常见管辖地,包括合同的签订地点、履行地点、被告的住所地等,并就此引入案例展开详解。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履行后,无法收回借款,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移债权。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作了“如发生争议向债权人(最终受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而该条款由于在约定时最终受让人并不确定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参与缔结该条款,故上述管辖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未生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其中,出借人为接收还款货币的一方,可将出借人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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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强调,“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条款,并非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金钱义务就可以随意使用的,需要结合案涉合同,判断该请求是否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仅来自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时,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


通过多个案例的剖析,洪律师总结道,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的复杂问题。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精进理论,深耕实践。与会人员通过此堂分享课,也更加明确了“货币接收一方”的定义,坚实了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卓特分享会为青年(新)律师对于专业化的不懈探索与追求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平台,注重实践和理论,不断朝着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共同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卓特律所一直以来的理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