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中午,一场由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华丁轩律师主持的沙龙式研讨会在大会议室如火如荼地举行。
本次研讨会探讨的主题是关于近日最高法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初步解读。
分享会伊始,华律师首先对解释二的主要内容做了整体梳理。他提出,解释二是对以往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解释的延续,更是对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做出的具象化处理和细化,体现出司法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同时兼顾内外部利益平衡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华律师对解释二的重要条款进行了归纳整理,主要集中在解释中的二至七条,涉及“假离婚”、同居析产、夫妻共有财产直播打赏、父母出资购房、婚内赠与小三等热点问题。
梳理完解释二的整体特点,华律师与会人员对解释二的条款逐一进行了解读。
解释二中的第二条--关于“假离婚”的处理,解释二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处理。在身份关系的认定层面,无论登记离婚是否系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都不影响离婚登记真实有效,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财产关系的处理层面,若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关于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上述规定与我国法院目前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主流审判意见一致,在维护婚姻登记法律秩序的同时,明确规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达成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在探讨解释二中的第三条--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处理时,与会者一致认为该条款重点是适用前提: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而并非‘’小三关系”。主要解决的是双方自愿同居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下,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处理原则。
在讲到解释二的第五条--关于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时,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是赠与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与会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讨论,与会者大多认为直播打赏应定性为服务合同关系,也正因为此除了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打赏不被认可外,其它的直播打赏,法律上一般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解释二的第六条:“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款是对当今热门的“赠与小三”话题的确切回应,反映了法律尊重公序良俗,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解释二中的第四条和第七条,则主要是作为家庭最重要的大额资产--房产,在离婚时的处理规则。从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注意到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间的赠与通常隐含着维系夫妻关系、进行家庭财产安排等复杂目的。因此,在遵循《民法典》关于赠与有关规定的同时,更注意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此次研讨会的讨论学习,与会者深入了解了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日后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原则和处理规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也将有助于全体同仁在承办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作出正确判断,帮助全体同仁不断朝着专业化、精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