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很多费用的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而这些费用的计算又涉及各种基础数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省、计划单列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月计薪天数、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了更清晰、更系统地了解相关数据的计算,今日卓特分享会,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丁秋丽为大家分享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费用计算标准》的课程。
课程伊始,丁秋丽首先梳理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直接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找的数据,如最低工资标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主讲人提醒:在劳务纠纷中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使用的是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而工伤案件中的工亡补助金,则使用的是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两字之差实践中务必需要留意。
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频词“月工资”,丁秋丽通过法条加案例的方式逐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中,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根据有关规定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这里的本人工资,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指的是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月缴费基数比较固定,在实务中也不易产生争议。但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同样以员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这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在涉及员工请长假等非正常出勤的情形下,又该如何处理?通过查询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讲人总结道:12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均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及津贴等的所有应发工资的总额,但需注意,个别地区如浙江则有例外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时需剔除加班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包含了加班工资。
最后,丁秋丽谈及员工请长假等非正常出勤情形下月平均工资折算的处理,通过检索相关判例发现实务中各地理解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地方性的规定和解释与最高院的裁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而这就需要律师在承办案件时,充分关注地方性解释及特别规定,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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