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卓特分享会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上)

  时间:2024/8/21 10:45:26  

2024年7月31日中午,每周一期的卓特分享会如期举行。本期分享会由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物业法律服务团队实习律师丁秋丽主持,其为大家带来了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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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你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接触过集体经济组织吗?……”课程伊始,丁秋丽抛出一系列问题与大家探讨,开启了新法的解读。


为了使大家理解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丁秋丽从历史沿革的视角,介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再到经济合作社、乡镇经济联合社直到经济股份合作社......与此同时,在提及经济合作社时,丁秋丽强调,要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两个虽都是特别法人,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人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并非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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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丁秋丽带领与会人员仔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一章总则部分和第二章成员部分。该法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问题。第二章成员部分则是吸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一直以来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焦点,同时也是很多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该法首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定义,并规定了确认和退出、丧失的规则,虽然有关的细则可能还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确定,但对成为公务员是否丧失成员身份、以及成员结婚、离婚、进城务工、经商等是否丧失成员身份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该法的一大亮点,相信该法对成员问题的确认将更好地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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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特分享会一直以来秉承着知识互享、共同提升的宗旨持续举办,律师们以坚实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一堂堂分享课授业解惑,在提升自己业务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所有卓特人的专业素养。今后,卓特所也将继续推行更多课程制度,以期为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卓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