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办理李某某涉嫌强奸罪小记

  时间:2018-10-20  

(一)序

    自古红颜多祸水,天之骄子桀因专宠妹喜、不理朝政,葬送了夏王朝;商纣王因纵情声色于妲己,无心治国,商朝也成为了历史;还有为博得褒姒一笑,而“烽火戏诸侯”的周幽王,也无例外以悲剧收场。虽说将亡国归因于“红颜”,称其为“祸水”略施偏颇,但以史为镜,让我们明白,对于美色,“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而今天的故事主人公,就是现代版的因红颜而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

(二)匪夷所思的“强奸罪”

    他,正值不惑之年,虽说不上事业如日中天,但从一个摆地摊的小贩到如今拥有一家企业的老板,也算得上风生水起。为了生计,为了企业的发展,各种应酬纷至沓来,游离于灯红酒绿,也似乎成了家常便饭。而就在这过程中,他结识了Y—KTV小姐,以陪唱为主业,浓妆艳抹、阅人无数。

    或许经常出没于Y所在的KTV,也或许是Y的姿色及纯情让他有些许的留恋,亦或许是两情相悦后的慷慨解囊,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他三番五次帮Y订了KTV的包厢,钦点Y陪唱,单独约出来请其吃饭及喝酒的不胜枚举,更有甚者,赠与Y新手机及现金,他的厚待与关怀,也同样惠及到了Y身边的人,给Y姐姐现金,请其姐姐吃饭、看演出等等。或许是他的阔绰打动了Y,也或许本来这就是一场经济利益和男女关系的交易,无关情感,他和Y第一次发生了关系……

岁月如梭,春去秋来,他和Y的男女关系未曾改变,各取所需,一边是小恩小惠给予,以满足对“红颜”的渴求,一边是不断的索取,以满足对物质的需求;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或许是这种关系本身的不正当性,也或许是Y的职业特性,亦或许是他的贪婪与无知,一个巨大的漩涡正在向他袭来,几乎将他吞噬殆尽。

    又是一个月清风高的夜晚,他照例陪客户吃饭,也叫上了Y。酒足饭饱之余,一同前往了财神娱乐会所,唱歌、跳舞、喝酒。在那种觥筹交错的场所,卿卿我我在所难免,一切也照旧。余情未尽,Y提出当晚要去绍兴,鉴于已是凌晨,他便提出一同前往,并在诸暨开房和其过夜,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行。聚会散场,已是凌晨三点,Y在他的护送下,回到了自己的住处,他也一同进入了这个临时租住地,虽说这个房间有些凌乱,但是布置得很温馨,此情此景,外加酒精的威力,两人又是一番巫山云雨。完事后,Y便又开口要他给予金钱,只是这一次,他或许厌烦了这种无尽的索取,又或许是痛恨这种交易的感觉,他婉言拒绝了,起身准备离开。但正是他的这种态度,激发了Y心中的不满,Y便各种利诱威逼,外加嚎啕大哭,但他像着魔般的无动于衷。终于,在那一刻,Y崩溃了,丢下生冷的一句“如果不给钱,我就报警,说你强奸”。那一刹,他脑子明显有些短路,眼前这个说不上有情,但最起码曾经为之付诸金钱的女人,竟然说出这样一句刺穿心房的话,便无心的带了句:“随你”,转身离开了……

这一走,几个小时后迎接他的是警车、手铐,外加一系列的讯问,是的,在Y的报警外加Y的被害人陈述后,他被以涉嫌强奸罪刑事立案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最后以法院的一纸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书给段“红颜之情”画上了句号。

    正是从那一刻起,自由对于他来说简直天方夜谭,更不用说他的事业,他的家庭,他的一切的一切,留给他的只是孤独的身影和无尽的懊悔,红颜祸水,可能吧……

(三)办案律师有话说

    这是笔者律师执业生涯中,碰到为数不多的因强奸罪而锒铛入狱的当事人,而正是因为案情的特殊性,KTV小姐、企业家、并非第一次发生关系等等,除了对他所犯罪名的痛恨,以及犯罪本身的惋惜,更多的留给我无限的思考。

    《刑法》中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条很明确,那么结合案件本身而言,最终以强奸罪论处,关键点就是是否违背了Y的意愿,强行发生了关系。那么,这一点如何证明呢?难道仅凭被害人的供述就可以了吗?答案是似乎是肯定的,毕竟,是否违背她的意愿,肯定她最有发言权。但纵观整个案情的发展,他和Y之间的关系,更像是一种交易,KTV小姐的职业,让她更多的寻求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她也更明白,一个男人无端频繁的送礼请客的真实意图,尤其是在双方多次交往以后,之所以东窗事发,无非是寻欢作乐后,他没有满足Y的物质要求。而强奸罪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瞬间,是否违背意愿?而这一关键点,显然和案情的描述大相径庭,何来的强迫意愿?何来的犯罪?但无论怎样,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都对这一关键点进行了认定,也正是因为此,才有了法院的有罪判决。这样的案例,不禁让我脑洞打开:如果案情的两个当事人,性别互换,取而代之的“少爷”和“女企业家”,那么结局又会是怎样?公安机关会立案受理吗?(批注: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的妇女的性权利,言外之意,男性的性权利不受保护。)

    五年,冲动的惩罚,五年,无尽的悔恨,但这就是触犯法律的代价。同时,借助该起案件,笔者也提醒广大的读者,在处理男女关系上,尤其是两性关系上,切记“你情我愿甚是好”,同时我也希望红颜不再是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