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专栏 | 网络诈骗集团中“付款财务”的共犯认定与量刑突破——郑HT等人诈骗案深度评析

  时间:2026-07-17  

【案例索引】 台州市JJ区人民法院(20XX)浙1002刑初20X号

【关键词 诈骗罪;网络犯罪集团;付款财务;从犯;自首;共同犯罪

【辩护律师】 梁月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的网络兼职诈骗集团案件。我所梁月军律师担任被告人郑HT的辩护人,通过精准的定性辩护与量刑情节聚合,在当事人被认定参与诈骗数额843万余元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减轻处罚,最终获刑五年六个月。以下结合判决书进行全面梳理。

一、基本案情与集团运作模式

2015年至2017年4月间,祁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诈骗集团,以“招聘网络兼职”为名实施诈骗。该集团组织严密,通过YY直播平台建立群组进行管理,下设外宣部、接待部、培训部、财务部、投诉部,招募外宣、客服、培训员、财务等人员,并约定分赃比例。

具体运作模式为:外宣人员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广告,诱骗被害人下载IS语音软件并发送频道号码;外宣随即在YY群内通知客服员,推荐被害人进入频道;频道内的客服员、培训员以交纳“报名费”“软件费”“培训费”“马甲费”等名义,层层骗取被害人钱款;收款财务将赃款汇总至指定支付宝账户后,由付款财务按约定比例将分赃款转账给对应的外宣、客服、培训员。

被告人郑HT于2015年6月25日加入该集团,与其同居男友吴H(先行加入)共同担任付款财务,使用吴H及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负责收款、分赃。郑HT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的诈骗总额达843.5571万余元,其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2017年8月2日,郑HT自动投案。

同案被告人ZH、伍XB、冉ML、郑CG、郑JX、江FY分别担任外宣、接待部负责人、外宣客服等,各自参与期间诈骗数额从2.8万余元至280万余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存在自首、退赃等情节。

二、控辩焦点与辩护策略

公诉机关指控郑HT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梁月军律师经深入阅卷,围绕以下焦点提出辩护意见:

1. 任职起始时间之辩

指控郑HT自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财务。辩护人认为,郑HT在侦查阶段供述不稳定,认定该时间的证据不足,应将其担任财务的起点认定为2016年1月,从而降低其应对的犯罪数额。

2. 罪名定性之辩

辩护人提出,郑HT是付款财务,负责在诈骗既遂后向各环节人员打款,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事前无通谋,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3. 自首情节之辩

HT系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其在首次讯问中已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使有所遗漏也不影响量刑档次,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 从犯及量刑之辩

辩护人强调,郑HT仅从事辅助性财务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个人获利较少,结合自动投案、当庭认罪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裁判要旨

台州市JJ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等部分意见,但对其他辩护要点作出了以下评判:

1. 起始时间认定——郑HT、吴H的供述与支付宝电子数据相互印证,证实吴H首笔赃款入账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郑HT晚一个月加入,故指控其自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财务成立。

2. 罪名定性——郑HT明知该集团系诈骗组织,仍加入并负责分赃,该环节是诈骗既遂的必然延续,属于事前共谋的分工,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自首不成立——郑HT自动投案后,首份笔录仅供认自2016年8月起从事财务,隐瞒了此前长达一年多的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4. 从犯与量刑——郑HT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合其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同案其余被告人依据各自作用、数额及自首、退赃等情节,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

四、辩护策略深度评析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843万元,若简单按数额认定,郑HT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梁月军律师的辩护虽在起始时间、罪名定性及自首上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通过多维度抗辩,最终在量刑上实现了重大突破。

1. 事实维度:严谨质疑倒逼证据审查

辩护人针对起始时间提出证据不足的异议,虽因电子数据客观印证而被驳回,但该质疑促使法庭对全案证据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确保了事实认定的精确性,也为量刑协商留下空间。

2. 定性维度:以罪名之辩强化从犯地位

辩护人提出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为对“事前通谋”的否认。法院基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政策,认定分赃属共同犯罪的内部分工。尽管定性辩护未获支持,但围绕该观点的充分说理,有力地凸显了郑HT仅负责事后资金流转、不参与核心诈骗实施的辅助地位,为法院认定从犯提供了支撑。

3. 量刑维度:情节聚合实现减轻处罚

辩护人将自动投案、当庭认罪、从犯等情节进行整合。虽然自首未被认定,但自动投案仍被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量。法院最终以从犯为由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基础上,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降档处罚效果显著。这是辩护策略的最大成功。

4. 现实启示

对于网络犯罪集团中处于边缘环节的辅助人员,如财务、技术支持等,辩护重点应放在“从犯”地位的论证上,并结合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自动投案等情节,形成量刑优势的聚合效应,争取减轻处罚,实现有效辩护。

五、结语

HT诈骗案是精细化辩护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典型实践。面对指控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利局面,辩护律师通过严谨的事实辨析、充分的法律攻防和精准的情节聚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该案对同类案件中身处辅助环节的被告人的辩护,具有明确的参考价值。


作者:梁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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