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7-15  

3. 所有的小区选聘物业公司都必须招投标吗?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阶段回答。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有强制性要求,但也规定了例外。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不再受强制招投标的约束。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含有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与关联物业公司暗箱操作、损害未来业主的利益。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客观上无法满足招标的竞争性要求;第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总建筑面积较小的(各地对“较小”有不同标准,由地方性法规明确),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也就是说,除上述两种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前期阶段含有住宅的小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否则程序违法。

但是,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后,上述强制招标的约束便不复存在。此时由业主大会自主决定选聘方式,既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议选聘。只要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为有效。前期强招标是为了保护无组织的业主,后期放开是为了尊重有组织的自治,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