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物业服务用房可以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宿舍吗?
答: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其产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这是法律为保护业主共有财产设立的红线。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将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呢?这并非物业公司单方能够决定的,无论是以“方便管理”“24小时值守”等何种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如果确有需要将部分物业服务用房改为员工宿舍,必须由业主大会就此事项进行正式表决。
以某拥有1,000户业主的小区为例,表决程序如下:首先,参与表决的人数须至少达到667户(1,000×2/3),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也须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在此基础上,同意改变用途的票数须在参与表决的人数和面积基础上双双过半,即至少334户(667÷2)同意,且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也过半数,决议方能通过。未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挪作宿舍或其他用途的,均属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