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设施设备需要登记吗?
答:这是一个以往较少被关注、但实践中越来越凸显重要性的新问题。很多小区交付多年后,业主才发现原本属于共有的公共用房、架空层、道路、绿地等,在产权登记时被登记在了建设单位名下,或者根本没有登记,成为权属不清的灰色地带。未将业主共有部分予以登记,确实容易导致业主共有资产在不知不觉中流失,甚至出现被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或个别业主侵占用于出租牟利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这不仅是一项实体权利,还应当体现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记载。
因此,建议在新建物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从源头上将共有部分的物权归属清晰锁定,定分止争,可以有效减少后续的侵权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