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05  

18. 出现哪些情形小区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一个较新的制度概念,很多业主还比较陌生。简单理解,它是在小区还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委会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一个临时机构,来代行业委会的职责,确保小区管理不出现真空。

从目前全国各地设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一般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比如入住率太低,达不到法定比例。第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因种种原因迟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第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组织换届选举,但原业委会已经到期解散,新一届尚未产生的过渡期。第四,业主委员会因成员缺额过多、被集体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提前终止,需要重新组织选举的。第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推动成立业主组织的。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通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吸收社区、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方代表参加,是一种兜底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不让小区自治停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