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12  

23. 在小区内有哪些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呢?

答:小区内许多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业主个人不能单独决定,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正是实现共同决定的法律平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这是业主大会运作的“程序法”,规定如何开会、如何表决;(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这是小区生活的“实体法”,约束业主使用物业的行为;(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这是业主自治的组织保障;(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由谁来为小区提供日常服务;(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动用“房屋养老金”进行维修;(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即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增加资金池;(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小区建筑结构安全的重大改造;(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将架空层改为商业用房,或利用电梯广告创收;(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此为兜底条款,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情形。

该条第二款根据事项的重大程度设定了差异化的表决规则:决定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三项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笔者建议,判断某事项是否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关键看该事项涉及的是单个业主、部分业主的利益,还是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凡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或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均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且须达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定门槛,否则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