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多少日通知业主?
答:这个看似极为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错误率却非常高,相当数量的业主大会在通知时间这一环节存在程序瑕疵,而程序性违法完全可能导致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被依法撤销,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此处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十五日以前”,而非“提前十五日”。“十五日以前”在法律文义上,指的是通知发出的时间与会议召开的时间之间应至少间隔整整十五个自然日。也就是说,假如会议定于1月16日召开,那么通知最晚必须在1月1日发出,中间经过了1月2日至1月16日(算头不算尾或以到达主义计算)完整的十五天。如果简单理解为提前15天,1月1日通知、1月16日开会,恰好满足;但如果理解为“至少提前十六日发出通知”,则符合部分更为严格的裁判观点。实践中已有多起因差一天而引起争议的案例发生。法律既有明确规定,便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通知发出的时间节点必须精准计算,留有充分余地,这正是专业、规范和法治化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