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25  

32. 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通过标准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通过标准,新老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民法典》相比原《物权法》规定的门槛降低了较多,这是提升业主自治效率的一项重要制度革新。

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通过。这一标准在小区规模较大、业主参与度不高的情况下,常常导致业主大会难以作出有效决议,业委会迟迟无法成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经笔者计算,《民法典》的标准实质上只需达到全体业主人数和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当选,相较原《物权法》的双过半标准降低了许多。举例而言:某小区有1,000户业主,根据《物权法》规定,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须在召开业主大会时获得501户业主同意;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参与表决的人数为1,000×2/3667户,在667户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双过半同意,即667÷2334户同意即可。显然,通过门槛从501户降低至334户。立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让原来不易召开的业主大会变得相对容易召开,提高业主自治的效率,使广大业主能够更顺利地选出自己的自治组织,及时维护共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