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定无效吗?
答:有人认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只是业主之间的内部约定,违反其规定不会导致行为无效。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相当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宪法”。一般情况下,违反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作出的决议,属于程序违法或实体违约,受害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若规则或规约的条款本身存在明显不公,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另当别论。例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高层业主每一套房屋享有一个投票权,而别墅业主可以享有三个投票权,这种因房屋类型赋予不同投票权重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重多数决”的平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别墅业主坚持按一个投票权行使表决权,虽然表面上违反了议事规则赋予其三个投票权的规定,但该表决行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不平等特权、维护了业主表决权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相反,如果别墅业主强行行使三个投票权,其他业主以此为由主张业主大会决议违反平等原则,则该决议可被依法撤销而导致无效。因此,判断违反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的行为是否无效,需要结合该条款本身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