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你知道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吗?
答:实践中,很多业主遇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业委会”。楼上漏水、邻居噪音、与开发商的质量纠纷、自家门锁坏了……不管是不是业委会该管的,先找上门再说。这样模糊的认知,既让业委会不堪重负,也让真正该管的事被淹没。
首先需要明确,业主委员会不是业主的“保姆”或“万能管家”,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就是说,只有在业主大会作出明确决定后,业主委员会才能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去具体执行,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不能自行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九项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从上述职责可以清晰看出,业委会的核心职能是“执行、召集、签约、监督、督促、调解”,而不是直接处理业主个人的私事。对于邻居噪音扰民等问题,业主可以请求业委会进行调解,但业委会无权强制;涉及开发商违约交房的纠纷,那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业主自行维权或诉讼。理清边界,才能让业委会把有限的精力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