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9-09  

43. 谁有权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印章?

答:有人认为印章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为危险。印章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定印信,盖章即代表组织意志,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由此可以提炼出印章管理的三项核心原则:第一,指定专人保管,但保管人不必是主任。通常是推选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保管,主任不经手印章。第二,用印须有决定依据,不能随意盖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必须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作为依据;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作为依据。第三,保管与审批分离,即管章的人不能自己批准自己用章,批准用章的人(如主任或业委会集体决议)不直接保管印章,形成相互制约。这是防范印章滥用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实践中,小区还应当建立用印登记簿,每一次用印都记录时间、事由、批准人、经手人,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