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外招聘物业公司吗?
答:合同期限届满通常视为合同履行完毕,是否续订新合同一般遵循自愿原则。但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在程序上有特殊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简单地“到期不续就换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事宜。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也就是说,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的第一步动作必须是征求原物业公司的续签意愿,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不能跳过。只有在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不续签,或者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方可就对外招聘物业公司的事项提请业主大会表决。如果原物业公司同意续聘,业委会就应当先将是否续聘的议题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之后,业委会才能启动对外招聘程序。
如果期限届满前因特殊原因业主大会未能召开或召开后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期限届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转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仍然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再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和时间要求书面通知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