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大部分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拒绝退出吗?
答:原物业公司合同终止,新物业公司却进不来,结果出现两家物业公司保安同时在小区站岗的尴尬对峙局面,此类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部分原物业公司振振有词:大部分业主还欠着物业费没交,账没收回来之前,我不能退出。这个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答案十分明确:不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对此作出了清晰且刚性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传递了两层核心信息。第一,退出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合同终止,物业公司就应当退出,不能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业主欠费是独立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占据小区、拒绝离场的合法理由。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各走各的解决路径——物业公司退出后,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催收、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追讨历史欠费,法律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绝不是“不退场就拿不到钱”。
第二,赖着不走的代价极高。从合同终止之日起,物业公司就无权再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即便其事实上仍在提供某些服务。这意味着每多赖一天,就多一天无偿劳动,同时还面临被业主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因此,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决定并明确告知物业公司退出具体时间的,物业公司继续逗留的每一分钟都是失利的延长。欠费纠纷的解决,应当在法庭上,而不是在小区的门口和岗亭里。